(一)明确约束政府投资范围,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配置资源、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创造条件。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成效显著。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95%,民间投资占比保持在60%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依据。一是明确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现阶段市场还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二是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三是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这一系列制度设计,就是着眼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求政府投资不能越位,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为市场主体让渡乃至创造投资机会,更不能与市场主体争利。为了能不断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政府投资的基本作用主要应当体现在为企业投资创造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外部环境条件上。对于发展需要但成本和风险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公益性领域,政府投资要带动社会投资,发挥其成本风险共担、市场效率高的优势。
(二)严格界定政府投资方向,为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政府投资补短板作用提供基本遵循。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必须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对标新发展理念,我国现阶段投资需求潜力仍然巨大,并对投资方向和结构提出更高要求。
《条例》紧扣时代主题,将党中央关于补短板、防风险等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转化为法律制度。一是要求政府投资要聚焦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领域。二是要求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促进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的优化。三是强调对防范风险、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刚性约束,明确要求加强预算约束,不得通过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这些制度设计,就是要在“有所为”上体现政府投资在新时代的功能价值,发挥好政府投资对提高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等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依法理顺管理职责、提升管理能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点内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条例》的制定适应了新时代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其在内容上有两大特点,即它关注的是政府投资的关键环节、确立的是基本的制度规范,既有遵循又避免繁琐,既满足政府投资管理中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又避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矛盾。一是理顺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明确规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二是确立了政府投资资金的基本管理方式,即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并规定了按项目安排的原则和相应的程序。三是规范了政府投资和预算的关系,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这些制度设计,实现了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四)严格项目和资金规范化管理,强化政府投资管理刚性约束。
政府投资作用的发挥,必须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笔资金的效益上。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民生领域,一般投资规模大、协作因素多、建设条件复杂,既需要严格按规律、程序办事,又必须完善管理、落实责任。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经验教训,对项目和资金管理从严从细作出规定。一是立足科学决策,统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并明确规定审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咨询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二是立足提高效率,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范围以及利用技术手段优化审批流程。三是立足资金统筹规范安排,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对资金按年度落实到项目的基本方式,是全流程管理的关键抓手。四是立足投资控制和厉行节约,加强对投资概算的刚性约束。五是立足全周期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六是立足权责一致,详细规定了违法违规情形和法律责任。
(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为推进改革、深化实践提供方向和空间。
在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政府投资的要求不是单维度的,而是涉及到我国治理体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必要和可能、当前和长远、质量和速度、刚性需求和约束条件等各种复杂的关系,也涉及到建设发展、其他公共资源配置、公共安全管理等各有关部门复杂的职能行使。
《条例》以规范政府投资为主线、统筹兼顾各个方面。一是兼顾发展需要和条件,明确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安排政府投资。二是衔接各方改革和管理,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管理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并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公共管理事项衔接。三是删繁就简,着眼于对政府投资的普遍约束性和明文所不及的行政裁量领域的普遍指导性。这种制度设计既立足当前,又为今后制度细节的延伸留下了空间。比如《条例》规定的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决策职责划分等还需要进一步配套相关制度。实践中要把握《条例》“可以做、应当做、禁止做”层次分明的立法特色,在遵循基本规范的前提下继续深化改革。